《钦州高新区工业房地产销售管理的暂行办法》

2020-04-29 00:00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目前,高新区园区建设正在经历瓶颈期,园区开发前期融资难,取得土地、平整土地的成本与出让土地的土地款收入差距较大,导致园区面临基础配套不完善、开发周期较长等多个问题,以政府平台融资建设标准厂房的投资方式无法持续推进。根据2019年钦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以园中园的方式规划建设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转移园区”,结合高新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是要引进社会资本,大力推进园区厂房建设市场化,允许并鼓励建设方对厂房分层分栋出让,允许建设方进行厂房预售,激发社会资金建设标准厂房的动力,尽快增加当前产业引进所需的通用厂房的存量。

二、起草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四)其他有关政策和文件

三、主要内容

文本共十四条,规范了高新区工业房地产的销售形式、销售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转让转租等方面的管理,明确适用范围包括通用厂房、专用厂房、科研研发用房、检测实验用房及相应按规定配套的行政办公用房,入驻项目须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建议出售面积的最小值等内容,办法有效期为5年。

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暂行办法》适用的范围以及工业房地产的类型。

第三条明确工业房地产项目所需配套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第四条明确了建设业主的类别以及资质。

第五条明确了工业房地产的销售状态。

第六条明确了工业房地产项目实施预售的条件。

第七条明确了工业房地产项目为工业企业、科研单位或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产业项目须符合钦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购买前应与钦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相关投资合同。

第八条明确了建设业主销售工业房地产项目的相关程序。

第九条明确了工业房地产房屋可按自然层出售且应满足各自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

第十条明确了建设业主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可用在建的工业房地产房屋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明确了工业房地产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为其他说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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