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若干措施(修订)

2024-03-22 00:00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上市(挂牌),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积极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20〕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广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广西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挂牌)的后备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二、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企业上市奖励

1.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或注册部门正式受理的拟上市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费200万元。

2.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实现 IPO(首次公开发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上市企业融资资金投入我市奖励

上市企业将在资本市场所募集资金的60%以上在我市内投资的,按其在玉投资额的万分之五由财政给予奖励。

三、鼓励企业新三板挂牌融资

(一)挂牌奖励

1.拟挂牌企业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可申请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拟挂牌企业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在创新层挂牌的奖励70万元,在基础层挂牌的奖励50万元。

(二)进档升级奖励

1.新三板挂牌企业从基础层进档为创新层的奖励20万元。

以上新三板挂牌融资奖励,市本级企业的奖励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县(市、区)企业的奖励,由市级财政负责50%,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责50%。

2.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按照前述规定享受企业上市的奖励支持。

四、鼓励企业使用股权债券工具

(一)再融资奖励

1.在玉林市内的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其融资额的0.1%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玉林市内的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0.1%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工具及资产证券化产品补助

对玉林市内企业,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REITs等产品,以及经认定的境外债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每户企业每类产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中介机构提供上市服务

鼓励证券服务机构进驻玉林并提供相关优质专业服务。对在玉林设有证券营业部的证券机构,所服务的企业成功上市后,市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加大对上市、拟上市企业的扶持

(一)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

1.对于玉林市有上市潜力的拟上市(挂牌)企业(以下统称拟上市(挂牌)企业),分别享受自治区、玉林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

2.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土地出让金、税收、证件变更、证件补办、承接贷款等方面问题以及相关“守法证明”开具问题,分别按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3.行政执法机关推行包容审慎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创新监管方式,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4.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原则上不抽贷、断贷、压贷。

5.组织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或参加上市(挂牌)业务培训,邀请券商等中介机构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政策讲解、咨询等服务。

6.由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上市(挂牌)准备工作进行评估,每2年通报表扬一批在上市(挂牌)工作中表现积极、成效明显的拟上市(挂牌)企业。

(二)加大对已上市(挂牌)企业的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再融资计划投资的项目,优先在项目立项、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等各个方面予以业务指导。

七、鼓励加大企业上市工作力度

(一)加强督导考评

将开展企业上市(挂牌)培育工作列入县(市、区)年度绩效考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的,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加分重要依据。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市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培育力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企业座谈会或调研活动,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上市(挂牌)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开展企业上市业务培训调研、企业培育、购买上市有关服务等相关工作开支。各县(市、区)要加大企业上市培育经费投入。

八、本措施在玉林市辖区范围内适用。

九、本措施与玉林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十、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已经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政策。

十一、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具体申报办法,由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玉林市财政局具体制定并公布实施。

十二、本措施由玉林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措施适用期限从2024年4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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