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1-03-22 00:00

为落实强首府战略,加快南宁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实现强枢纽目标,提升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加快构建高效率、低成本、多层次的物流服务体系,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南宁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物流招商引资力度

(一)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物流企业,国内外知名航空货运、国际货代、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物流企业和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为准)。支持和鼓励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在南宁市设立全国或跨省区域总部。

(二)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国家5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南宁市新设立独立法人物流企业,根据其在南宁市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5%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从南宁市外迁入的上述企业,租用、购买办公用房的,按照南宁市鼓励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进行补助。

二、加大物流用地支持

(三)为工业服务的物流项目和市级重点物流项目按照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标准执行。

(四)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五)市级重点物流项目可通过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六)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仓储用地土地利用率、容积率且指标符合规定的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七)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全覆盖,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予以支持。在城市新区、社区、住宅区或改建的旧城区等,同时配套建设邮政普遍服务设施。

鼓励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时,将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等快递服务网点纳入社区服务基础设施。在校学生数量超过1万人的高等院校和已建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鼓励在校区和小区内提供面积适合的快递用房。

三、强化金融(融资)扶持

(八)按照南宁市加快金融业发展扶持政策和鼓励、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

(九)向物流企业推广南宁市科技保险补贴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投保科技保险,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支持。

(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持续加大对物流行业服务力度。

(十一)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在途货物抵押、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

四、鼓励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十二)对首次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定的3A级、4A级、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其中已获得较低等级奖励的,在获得较高等级奖励时,给予补足相应的奖励差额。

(十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物流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奖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5%给予奖励;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给予奖励。

五、培育国际物流大通道

(十四)鼓励开通国际货运航线。对新开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国际货运航线的执飞公司或包机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自开通之日起两年内,按照不超过10万元/航班(往返)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五)培育对以南宁为始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铁路货运班列,发运量达到250列/年并形成稳定国际物流通道的,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给予最高三年的资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列、第二年4万元/列、第三年3万元/列。

六、支持物流业转型升级

(十六)加强铁路、公路与港口、货运枢纽、物流园区的衔接,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空港和南宁港集疏运体系建设。支持大型综合物流园区引入铁路专用线。

(十七)支持智慧物流和物流新业态发展。

1.鼓励物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市级重点物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建的市级重点物流项目,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与设备,推动RFID无线射频识别技术、物联网技术、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应用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投资额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2.对市级重点货运场(站)、物流园区(中心)及市级重点物流企业,新安装装卸作业设备、自动化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现代化装备的,可以按照不超过实际采购设备费用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3.鼓励企业建设智能物流服务中心、物流大数据中心、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发展“互联网+”物流新业态。对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新建物流信息平台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设备投资额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4.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和新能源运输装备,对市级重点物流企业新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等运输工具和标准化新能源运输车辆的,可以按照不高于投资额2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十八)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租用标准托盘并循环共用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实际租金额3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十九)支持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1.对新入驻租用服务业集聚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或重点物流园区、快递园区、电子商务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分拨处理及仓储用房,给予前两年免租金、后三年补贴租金50%的场地补贴。

2.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化分拨仓储设施或建设20000平方米以上,并为3家以上南宁市电商企业服务的快递分拨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仓配一体化设施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二十)支持农村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对围绕产地市场建设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冷库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按不高于投资额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二十一)落实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广西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措施》,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低谷用电优惠政策,降低物流企业用电成本。

(二十二)支持城乡高效配送发展。

1.鼓励城市共同配送企业使用新能源纯电动车辆。鼓励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配置车型类别统一、外观标识统一、设施配备统一。

2.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给予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对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使用新能源纯电动车辆开展城市共同配送业务的,支持除早晚高峰和重大活动期间外,放开通行。城市共同配送物流企业的配送货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行驶路线及时段、停靠时间和地点后,给予城区通行权。在驾驶员不离开现场且不影响交通安全与通行的情况下,城市共同配送车辆可在指定装卸停车位内停放,并在装卸作业完成后立即驶离。

3.支持建立城乡高效配送物流体系,加强城乡配送网络衔接,打造“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往返互动的双向流通网络。支持快递企业共建共享村级服务网点资源,鼓励快递企业完善农村快递配送体系。

4.对开放原有末端实体网点并升级改造为末端公共配送网点的物流企业,按照1000元/网点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供3个以上快递品牌企业使用且年新建格口超过2万个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按照50元/格口、每组不超过2万元给予资金扶持。对单个企业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三)鼓励引进和培养物流人才、支持物流企业开展人才培训,按照南宁市各项人才政策的规定给予扶持。

七、附则

(二十四)本政策所指市级重点物流项目为列入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双百双新双十”的重大项目和“物流网”三年大会战项目等相关重大、重点项目(已列入上述项目时间超过2年的除外)。

本政策所指投资额为除购地款及缴纳的各项税费外的实际投资额,投资额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二十五)本政策第(二)项涉及的奖励资金,企业落户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的,按自贸区相关政策执行;落户在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各县的,由开发区、县级财政承担;落户在城区的,由市、城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

本政策第(十三)项涉及的奖励资金,企业落户在3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各县的,由开发区、县级财政承担;落户在城区的,由市、城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

本政策第(十四)项涉及的资金由市财政和涉及的县(区)、开发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

本政策第(十九)项涉及的扶持资金由项目所在县(区)、开发区承担。

本政策其余条款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市本级承担的扶持资金由国家、自治区及市本级相关扶持资金统筹支出,优先安排国家、自治区资金。

(二十六)本政策中援引的其他政策有具体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政策规定与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现行及未来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交叉重叠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

若本政策第(十五)项规定与自治区相关政策交叉重叠且本政策扶持标准高于自治区政策的,企业在享受自治区政策后,南宁市可以就扶持标准差额部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享受政策叠加;单个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政策同一项扶持政策中不同类别扶持标准的,可以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优惠。除第(十四)项、第(十五)项获得的扶持资金外,单个物流企业每年享受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600万元。

(二十七)对特别重大的物流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二十八)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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